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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激励干部干事创业
】作者:  来源: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时间:2017-12-18 10:27:12  浏览 人次
 

2015年,栾川县研究制定了《栾川县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一年来的运行,有效解决了干部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激发了干部干事创业热情,营造了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工作氛围,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明确容错免责原则,激发干部干事热情。《办法》规定,在启动容错免责程序时,应严格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原则。正确领会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实质,正确认识改革创新过程中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个人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坚持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违纪违法区别开来;把加快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工作过失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区别开来;把一心为公的干部与以权谋私的干部区别开来;把敢闯敢试的干部与擅权专断、乱作为、违法违纪的干部区别开来。二是准确把握,宽容失误原则。积极关注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过程,准确把握其间出现失误的程度,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因缺乏经验出现一般性偏差和失误的,帮助总结教训;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或对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错误的,视其情节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三是客观公正,注重效果原则。在处理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时,坚持以相关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全面了解问题发生的相关原因,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力求最佳效果。

二、严肃容错免责程序,避免机制无序滥用。《办法》要求,在运用容错免责机制中,要严肃把握三项规定。一是严格对照容错免责条件。必须是在单位或党员干部在法律制度范围内改革创新履职过程中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且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处理: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且有相关书证的;因上级尚未明确禁止,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符合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因经验不足初犯,情节不严重或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其他规定可予以免责的。二是规范启动容错免责程序。容错免责机制的使用,严格按照申请、核实、认定、暂缓、报备五个程序进行。申请,是指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核实,是指对不符合免责条件的申请,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向申请人给予解释答复。对符合免责条件的申请,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认真甄别的基础上,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步意见。认定,是指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由纪检监察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对情节复杂、难以做出认定结果的,必要时可进行听证。认定结果在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暂缓,是指对一时难以认定的,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考验的,可以根据需要暂缓作出决定,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报备,是指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及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三是严格遵守容错免责纪律。核查认定部门在实施容错免责机制时,必须讲究原则和底线,坚决反对消极腐败,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严禁各单位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三、保护容错免责效果,确保制度用活用好。一是强化干部管理。对予以容错免责的党员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从容错免责认定之日起计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党组织至少每半年对该党员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二是加强结果运用。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5个方面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予问责或处分。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需要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三是发挥制度成效。《办法》实行以来,栾川县对两起在拆迁安置、美丽乡村建设等领域出现的工作程序不够严谨但敢闯敢干、工作成效显著的案件中启动了容错免责程序,2名干部分别给予了免予处分处理,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通报。此举消除了全县干部思想顾虑,鼓舞了干部干事斗志,激发了干部创业热情,为全县上下凝聚了敢想敢干的工作氛围。(栾川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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